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小字第275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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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板小字第2751號

原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呂立棋

黃振德

被告 張家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23日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二

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並

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緣被告於民國(下同)110年6月25日向原告申請

借款新臺幣(下同)10萬元,借款期限自借款金額撥入本借

據第一條指定帳戶之日起3年,還本付息方式,自撥款日起

,前6個月按月計息,第7個月起再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

還本息;利息由勞動部依嚴重性特殊傳染性肺炎勞工紆困貸

款相關規定補貼1年之利息,被告應自撥款日第7個月起至第

12個月依前開約定攤還本金,第13個月至第36個月攤還本金

和利息,如逾期未繳,得依法催收及追償。如第7個月起,

積欠本金達3個月者,勞動部即停止補貼利息改依借據契約

第六條約定計算遲延利息及違約金;並得依借據契約第十

四條第(一)項約定,主張被告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

期,償還全部借款。查被告係透過網路申請110年勞工紆困

貸款,並於借據上登載IP位置及身分驗證方式為憑,原告檢

附授信申請書暨聲明書、撥款檢核暨支付計算書,借款金額

霣撥入被告帳戶無誤,鉅料被告未於撥款曰後第7個月即111

年1月25日繳付應攤還之本金,迄今已積欠應攤還本金超過3

個月,屢經催討無效。依約定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應即償還

全部借款,並自勞動部停止補貼利息之日即111年3月25日起

計算利息及自111年4月26日起計算違約金。為此,爰依消費

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求為判決:被告應給

付原告100000元,及自111年3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並自111年4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

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等

語。

二、被告則辯以:對於借據之真正不爭執,原告請求太高各等語。

三、經查: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借據、授信申

請書暨聲明書、撥款檢核暨支付計算書、客戶往來帳戶查

詢單等件影本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自堪信原告之主

張為真實。至被告雖抗辯原告請求過高云云。惟查系爭契

約均有關於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難認顯失公平,被告所

辯,委無足採。

(二)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應給付如主文

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所定之小額訴訟事件,原告勝

訴部分,應依同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2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27日

         書記官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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