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11年度沙簡字第45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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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沙簡字第454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吳陸宇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1268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吳陸宇犯毀損他人物品罪,累犯,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3行、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二第2行「108年12月31日」應更正為「108年12月30日」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54條、第47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本案經檢察官黃政揚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隆成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