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11年度沙簡字第5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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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沙簡字第586號

原告 廖美玲

被告 楊雅惠

李重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適用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16日以111年度沙補字第217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萬7,830元,並諭知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原告逾期迄未繳納裁判費,有本院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沙鹿簡易庭法官廖欣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柳寶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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