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0年交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賠償損害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交附民字第二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被告因八十九年度交易字第一O七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三十一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林火炎
法官陳培仁法官蔡佳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湯惠芳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