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9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9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956號原告 陳瑋齡 被告震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俊垣
4樓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係請求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而委任關係依其權利義務之內涵,屬財產權之性質,是原告係因財產權而起訴,惟因原告倘獲勝訴判決,其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不能核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伍萬元定之,則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9日
書記官林玫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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