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83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8331號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8樓、30樓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非訟代理人 苗春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戴金陵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 陳明 正確之發票日。中華民國100年8月1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83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8331號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8樓、30樓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非訟代理人 苗春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戴金陵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 陳明 正確之發票日。中華民國100年8月1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