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1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1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189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哲綱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
0年執聲付字第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哲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哲綱因詐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5月、1年5月、4月,於民國99年6月2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0年12月
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查本件受刑人因前開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
5月、1年5月、4月,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0年12月9日法授矯字第10001293691號核准假釋,有法務部矯正署100年12月9日法授矯字第10001293691號函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武陵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6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陳美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旻玲中華民國100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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