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208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2080號聲請人 吳宗義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97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7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12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陶亞琴┌───────────────────────────────────────┐│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 江玲雪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民│100年3月31日│22,800元│IH0000000││││生分行││││└──┴───┴─────────┴──────┴─────────┴─────┘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8月12日
書記官徐明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