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187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187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1873號聲請人 吳顏月娥 代理人 吳界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00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7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1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許純芳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8月17日
書記官陳怡君┌───────────────────────────┐│附表:100年度除字第1873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0CX0000000-0│1│66│├──┼──────────┼───────┼──┼──┤│002│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1GX0000000-0│1│174│├──┼──────────┼───────┼──┼──┤│003│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2GX0000000-0│1│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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