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216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2168號聲請人 廖學縣 代理人 葉俊毅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03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7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魏式瑜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8月12日
書記官曾鈺馨┌────────────────────────────────────────────────────────┐│附表:100年度除字第216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 芮垚 │台灣銀行中山分行│98年10月31日│60,000元│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