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130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一三○六號
聲請人華剛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永興 訴訟代理人 謝文靜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四○五一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七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秀圓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七日
法院書記官林蓮女~F0~T48┌──────────────────────────────────────────────────────┐│附表: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一三○六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唐雅君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松│九十年四月三十日│玖萬叁仟伍佰伍拾│BR0八三六0二│││││山分行││伍元│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