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5年度彰簡字第76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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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聲 請 人 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95年度偵字第727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違反法院民事通常保護令所為禁止直接或間接騷擾行為及
遠離住居所之裁定,累犯,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關於被告前科
部分補充為「甲○○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93年度員交
簡字第211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復因公共危險案件,經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94年度交易字第7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
,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甫於民國94年9月27日易科罰金
執行完畢」,另第14行記載之「 黃永順 」,應更正為「黃泳
順」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家庭暴力
防治法第50條第2款、第4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
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羅秀緞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葉春涼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50條
(違反保護令罪之處罰)
違反法院依第13條、第15條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之違
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10萬
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行為。
二禁止直接或間接騷擾、接觸、通話或其他連絡行為。
三命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命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
其他治療、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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