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家救字第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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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家救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救字第24號聲請人 劉月美 訴訟代理人 廖頌熙 律師(法律扶助)相對人 王正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106年度婚字第28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劉月美與相對人王正和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因無力支出裁判費等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東分會申請法扶助獲准等情,有該分會之法律扶助申請書、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案件概述單、審查表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頁至第5頁),並經本院職權調取106年度婚字第28號離婚等事件卷宗核閱無誤,經核聲請人即原告之訴,亦非顯無理由,按諸首揭規定,聲請人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應予准許,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2日
家事法庭法官謝當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6年6月2日
書記官張坤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