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27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七五九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強盜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九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刑事第二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三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何悅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顏宗貝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