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20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20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О八五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甲○○被告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右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丙○○自民國玖拾壹年拾月貳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丙○○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為刑法第三百三十一條第一項之加重強盜罪罪嫌重大,係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另所犯同法第三百二十五條搶奪罪罪嫌重大,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六款規定,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五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五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三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廖純卿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企萍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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