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智簡字第1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智簡字第1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智簡字第12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志彬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撤緩偵字第40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李志彬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而意圖散布而持有,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陸拾小時之義務勞務;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盜版遊戲光碟共拾片,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李志彬明知如附表所示之遊戲軟體光碟10片,分別為臺灣光榮綜合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灣光榮公司)及不詳之人享有著作財產權之遊戲軟體,未經上開著作權人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或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予以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其明知於民國(下同)98年1月初某日,透過網際網路系統,向年籍、姓名均不詳之人購入Wi
i遊戲主機時,所附贈由不詳之人所製作如附表所示之遊戲光碟10片,係未經上開著作權人同意之重製物,竟基於意圖散布而持有之犯意,自98年10月9日晚上11時10分許起,在其位於南投縣○○鎮○○里○○路8之3號住處,利用電腦網路設備,以其申請並使用之帳號「0000000000」登入至「露天」拍賣網站,刊登販賣遊戲主機附帶贈送盜版遊戲光碟10片(其未將可資辨別各該遊戲光碟片名稱及內容之圖片、影像刊登其上),直購價新臺幣11,000元之訊息,以供不特定人得上網瀏覽並下標購買,以此方式意圖散布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盜版遊戲光碟而持有之。嗣經警於網路巡邏時發現上情,與李志彬約定於98年10月25日下午2時許,在彰化縣彰化市○○路○號前交易,李志彬依約到場,經警當場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盜版遊戲光碟10片。
二、證據部分:㈠被告李志彬於警詢、偵訊時之自白。
㈡證人即臺北市保護智慧財產權交流協會總幹事 陳文銓 於警詢時之證述。
㈢臺北市保護智慧財產權交流協會98年10月30日鑑定書、扣押
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盜版遊戲光碟目錄表、公務電話紀錄表、被侵害著作及權利相關證件清冊各1紙、露天拍賣網頁列印資料2張、盜版遊戲照片、現場照片及扣案物照片共14張、員警職務報告2份。
㈣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盜版遊戲光碟10片。
三、按散布,係指不問有償或無償,將著作之原件或重製物提供公眾交易或流通,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2款定有明文。
參酌著作權法第91條之1於93年9月1日修正之立法理由,並對照同法第28條之1、第29條及第87條第1項第6款前段之規定,足認同法第3條第1項第12款規定之「散布」,可區分為「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出租之方法」及「以移轉所有權及出租以外之方法」(如出借)等3種情形,對於侵害者,則分別依第91條之1、第92條及第93條第3款加以處罰。易言之,第91條之1各項之規定,均係指以移轉所有權方法之散布,不因該條第2、3項法條文字未明載「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等字樣,即認該條第2、3項所規範之散布方法並非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為之(最高法院98年度臺上字第5238號刑事判決參照)。次按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之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而散布罪,係以行為人將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所有權移轉予著作財產權人或偵查機關以外之不特定對象,而致著作財產權受侵害之狀態繼續擴散之危險者謂之(司法院98年智慧財產法律座談會刑事訴訟類第15號結論參照)。查本件係由警員喬裝買家上網向被告購買上開盜版光碟,實際上並無購買之真意,係出於蒐證、查緝之目的而佯稱購買,於形式上雖有互為買賣之約定,事實上並無真正成立買賣契約之意思;且被告係於攜同上開盜版光碟前至指定交易地點欲交易之際,即為警表明身份而查獲,實際上亦未完成移轉所有權而散布之行為,按諸前揭說明,尚難認被告之行為已該當於「散布」之構成要件,是不得逕以「散布」之罪名相繩,而應僅該當「意圖販賣而持有」之犯罪行為。故核被告李志彬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前段之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而意圖散布而持有罪。另按著作權法第91條之
1第3項「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之犯罪態樣,固以行為人將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商品直接陳列於貨架上為其典型,然隨時代變遷及交易型態之改變,毋庸藉助實體銷售通路而透過網際網路進行商品交易,從中降低店租及庫存成本,已成現今邁入資訊時代之重要趨勢;是以前揭著作權法關於「陳列」之定義自不得仍侷限於傳統類型,在並未逸脫文義解釋之範圍內,應依其法條規範意旨而為適度調整;而當行為人將所欲散布之商品外型或其細微設計,藉由單一或不同角度進行拍攝呈現影像,並張貼於拍賣網站之網頁上,使不特定多數人皆可直接瀏覽觀看上開影像時,行為人既已對於其所侵害之著作物有所主張,相對一方之買家亦可清楚辨識表彰該項商品之來源,上開交易模式所達成之效果實與在貨架上陳設擺放商品無異,仍屬上開法條所稱之「陳列」行為,而應受相同之法律規範。然查,被告李志彬僅以「賣Wii9.9新軟硬都改全配,約9新買回來只玩過一次就放著,最近小孩子出生需要用到錢賣奶粉所以出售,附兩個手把,還附遊戲片大概有將近十片,附上方向盤,需要購買跟我聯絡」等文字刊登拍賣訊息,並未附上該等遊戲光碟片內容之圖片或影像,尚難認已使不特定多數人直接瀏覽觀看上開拍賣網頁時,得以清楚辨識表彰該項商品之來源,而與陳設擺放於貨架上之商品無異,故是否已達「公開陳列」之程度,顯非無疑;是依罪疑唯有利於被告認定之原則,本件亦難認定被告所為已構成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之事實,併此指明。被告以一意圖散布而持有盜版光碟10片之行為,同時侵害臺灣光榮公司等著作權人之著作權,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爰審酌被告明知本案扣案之10片遊戲光碟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竟意圖藉由在網路上以販賣
Wii遊戲主機即贈送之方式意圖散布而持有本案盜版光碟,侵害他人著作權,確有不當,惟念其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查本件被告李志彬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惟考其犯後已供認犯罪無隱,有所悔悟,經此次偵審程序後,信被告當能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
1項第1款之規定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惟為使被告於緩刑期間內,能深自惕勵,導正其偏差行為,強化法治之認知,爰併宣告其於緩刑期間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160小時之義務勞務,並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宣告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期能使被告於義務勞務過程及保護管束期間,確切明瞭其行為所造成之損害,並培養正確的法治觀念。至於被告究應向何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義務勞務,屬執行之問題,應由執行檢察官斟酌全案情節及各公益團體、政府機關或社區之需求,妥為指定,附此敘明。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盜版遊戲光碟共10片,均為被告犯本案所用之物,業經被告供認明確,均依著作權法第98條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第2項、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2款、第2項第5款、第93條第1項第
2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黃齡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書記官李噯靜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著作權法第91條之1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6月以上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百萬元以下罰金。但違反第
87條第4款規定輸入之光碟,不在此限。犯前二項之罪,經供出其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
附表:
┌──┬──────────────────┬───┐│編號│遊戲名稱│數量│├──┼──────────────────┼───┤│1│戰國無雙│1片│├──┼──────────────────┼───┤│2│炸彈超人│1片│├──┼──────────────────┼───┤│3│釣魚大師│1片│├──┼──────────────────┼───┤│4│NEEDFORSPEEDONDERCOVER│1片│├──┼──────────────────┼───┤│5│SUPERPAPERMARIO│1片│├──┼──────────────────┼───┤│6│DEADISING│1片│├──┼──────────────────┼───┤│7│太鼓達人│1片│├──┼──────────────────┼───┤│8│SUPERMARIOGALAXY│1片│├──┼──────────────────┼───┤│9│FERRARICHALLENGO│1片│├──┼──────────────────┼───┤│10│G.I.JOE│1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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