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聲字第2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51號聲請人台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董坤旺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0年度執聲字第2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董坤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拾玖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受刑人董坤旺犯如附表所示等罪,先後經本院及最高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等語。
二、經查,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並參酌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各罪,曾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96年度訴字第807號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1月,經本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1122號上訴駁回確定在案;另附表編號2至6所示之各罪,經本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799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9年,爰在附表編號3之最長刑期15年10月以上之外部界限,至合併刑期19年11月以下(即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各罪所定執行刑11月加編號3至6所示之各罪所定執行刑19年)之內部界限範圍內,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葉居正
法官陳欽賢法官張桂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魏芝雯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