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台灣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35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繼弘本件被告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規定,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台灣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35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繼弘本件被告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規定,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