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39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925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佳惠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2年度執聲沒字第7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件所示仿冒小白兔商標圖樣之暖暖包貳佰叁拾片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佳惠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現已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已於民國10
2年9月13日期滿。扣案如附件所示仿冒小白兔商標圖樣暖暖包230片,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陳佳惠因違反修正前商標法第82條(現行法已改列為第97條)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商品罪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偵字第1712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嗣職權送再議,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於101年9月14日以101年度上職議字第1024號駁回再議處分確定,迄緩起訴期間於102年9月13日屆滿仍未經撤銷等情,有緩起訴處分書、駁回處分書及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各1份在卷可稽。而前開案件扣案如附件所示仿冒小白兔商標圖樣暖暖包230片(每包10片,共23包),經鑑定結果確係仿冒品一節,另有鑑視證明、鑑視結果各1份附卷可參。揆諸前揭說明,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宣告沒收。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4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王榆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10月4日
書記官陳褘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