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8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803號上訴人 宋勝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泰德利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10年度訴字第803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5萬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357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6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蕭清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30日
書記官林家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