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催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司催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催字第102號聲請人 鄭志銘 上聲請人鄭志銘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整。(可參考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利用規費繳款單繳費)。
二、向警察機關報案之證明文件(警局出具之公函應載明系爭票據之種類、票號、金額、發票人、發票日、到期日、及利息起算日等票據明細資料)。
中華民國109年4月1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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