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訴易字第14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訴易字第146號原告 鍾月婷 被告 蕭丞昕 住嘉義縣○○鄉○○村○○路000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08年度附民字第373號),本院於109年2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伍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因需款孔急,明知其無意將投資款購買奥迪牌Q7汽車(下稱系爭汽車)以轉售牟利,竟於民國107年5月30日向伊謊稱可投資系爭汽車,並接續向伊訛稱需繳納如附表編號3、4所示之驗車費、稅金,致伊陷於錯誤,陸續於如附表所示時間、方式交付新臺幣(下同)25萬5000元(下稱系爭款項)予被告,致伊受有損害。嗣伊向其追討系爭款項,始悉被告擅將系爭款項供自己債務週轉之用等情。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及同條第2項之規定,求為命被告如數給付並加付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法定遲延利息之判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為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其遭被告施用詐術,陷於錯誤而交付系爭款項等情,業據提出line通訊對話截圖、轉帳匯款資料、台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218號刑事判決、本院108年度上易字第1681號刑事判決為證(見本院108年度附民字第373號卷《下稱附民卷》第5至51頁),且經本院調閱該案刑事卷宗查明無訛(見外放刑事案卷影本)。被告已受合法通知,並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應視同自認。堪認原告前開主張為真正。
四、按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為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所明定。本件被告詐取原告系爭款項,係屬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原告,自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從而,原告依上開規定請求被告如數賠償,洵屬有據。又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請求被告上開損害賠償,係屬不確定期限之債權,且以支付金錢為標的。則原告主張被告應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8年11月5日起(於108年10月25日寄存送達派出所,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規定,於同年11月4日發生送達效力,見附民卷第53頁)計付法定遲延利息,亦屬有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規定,請求被告給付25萬5000元,及自108年1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為訴訟費用負擔之判決。
六、本件為判決之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自無逐一詳予論駁之必要,併此敘明。
丙、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3月10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陳邦豪
法官古振暉法官胡宏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3月10日
書記官陳永訓附表:編號時間金額(新臺幣)交付方式取款理由證據出處1107年5月30日晚間9時47分至49分許10萬元匯入訴外人 王師凱 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王師凱帳戶)投資系爭汽車原告設於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臺幣綜存帳戶(下稱系爭帳戶)交易查詢列印資料、交易明細及王師凱帳戶交易明細、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見新竹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0843號卷〔下稱偵字卷〕第10至14頁、第37至39頁、第110至113頁)。2107年5月30日晚間10時30分許10萬元現金交付投資系爭汽車系爭帳戶交易查詢列印資料、交易明細、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見偵字卷第10至14頁、第112至113頁)。3107年5月31日中午12時許3萬元匯入訴外人 蔡詠傑 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蔡詠傑帳戶)驗車費系爭帳戶交易查詢列印資料、交易明細及蔡詠傑帳戶交易明細、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見偵字卷第10至14頁、第53至54頁、第114至115頁)。4107年6月3日凌晨2時18分許2萬5000元匯入訴外人 蔡如雅 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稅金系爭帳戶交易查詢列印資料、交易明細、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見偵字卷第10至14頁、第117至123頁)。共計25萬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