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小字第1428號民事判決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2年度北小字第1428號

原告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柏錚

訴訟代理人 洪佩雲

被告 陳弘肇

上列當事人112年度北小字第1428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11日上午10時28分在本庭第1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官詹駿鴻

書記官徐宏華

通譯楊景雄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4,939元,及自民國112年4月28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4,939元供擔保得免為

假執行。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原任職原告公司擔任行政經理,負責招攬保

險,但因招攬違失致保戶退保,並經聲請撤銷契約,被告就

該撤銷契約原所受之佣金即應返還原告,除本院111年度訴

字第3752號民事判決所記載之不當得利金額外,尚餘新台幣

4,939元之不當得利未返還等,已經原告提出本院判決等為

證,可以認定,故判決如主文第一項。

二、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436條之19第1項規定確定訴訟費

用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中華民國112年5月1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徐宏華

法官 詹駿鴻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100006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徐宏華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