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410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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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410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41092號債權人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非訟代理人 陳家昱 債務人 許佩慈許美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一)新臺幣(下同)貳拾貳萬玖仟貳佰肆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壹拾柒萬柒仟柒佰玖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七日起至九十五年二月十六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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