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7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7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傷害致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744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進男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陳瑞明上列被告因傷害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13630號、143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進男自民國壹佰零柒年肆月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被告林進男因傷害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嗣經本院訊問後,認依卷內證據,足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
1條第1項第1、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裁定於民國106年9月11日、106年12月11日、107年2月11日羈押、延長羈押(2次)在案。茲因羈押期間即將屆滿,並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原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仍然存在,故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於評議後當庭宣示應自107年4月11日起延長羈押2月。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22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潘政宏
法官林大鈞法官張明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裕芷中華民國107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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