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建簡上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償還修繕費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建簡上字第4號上訴人 周有男 即 友舜 工程行被上訴人川力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麗芳 訴訟代理人 葉慶鴻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定於民國108年10月30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108年9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震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26日
書記官陳𥴡濤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建簡上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償還修繕費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建簡上字第4號上訴人 周有男 即 友舜 工程行被上訴人川力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麗芳 訴訟代理人 葉慶鴻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定於民國108年10月30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108年9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震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26日
書記官陳𥴡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