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補字第2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消債補字第2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補字第22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友人 代理人 吳仁堯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事件,惟未繳納聲請費,且有如附表所示資料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8年6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伊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27日
書記官黃品蓉附表:
一、聲請人自陳自民國106年11月1日起至108年2月28日止,係擔任台灣大車隊之計程車司機,於106年度之收入為新臺幣(下同)4,890元、於106年11月至108年2月之收入為57萬8,123元,請說明聲請人目前是否仍以駕駛計程車為業?並請陳報前開金額是否為淨所得(諸如:是否已扣除油錢、維修費、停車費、車行月費等成本費用)?並應提出聲請人「目前」收入之證明(諸如:車隊撥款紀錄、計程車每月收入切結證明、靠行車行名稱及聯絡方式等)。併應陳報聲請人於106年6月1日起迄今之期間,有無領取其他補助或其他津貼(如敬老、鄰里長、身心障礙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失業補助等之明細及證明文件)、金額為何?亦須提出於各金融機構(包括郵局)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請提出完整之存摺內頁,勿僅提出最後一頁,並應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自開立帳戶時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及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二、請陳報: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兒子之扶養義務人有二人,則除聲請人外之其他人之真實姓名、身分證字號以及聯絡地址為何?並提出該等其他扶養義務人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請陳報:聲請人目前之「實際」住所地為何?並應提出得佐證該處所確實為聲請人實際住所地之相關釋明資料以及該實際住所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住所地房屋之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及歷次異動索引資料。另應說明聲請人係與何人同住於實際住所地?(是否包括:聲請人之配偶、兒子、母親?又是否還有他人同住?)該等家人是否分擔水電瓦斯費、管理費等家庭生活費用?分擔數額為何?聲請人並應說明其與該等家人如此分擔比例之合理性為何?並應提出相關釋明資料,包括但不限於:該等家人之真實姓名、身分證字號、該等家人之最新全戶戶籍資料(記事勿省略)、歷次勞保投保資料、該等家人於106年6月1日起迄今之每月工作收入資料、該等家人最近一個月內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106年度、10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名下於各金融機構(包括郵局)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請提出完整之存摺內頁,勿僅提出最後一頁,並應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自開立帳戶時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並應陳報:該等家人於106年6月1日起迄今之期間,有無領取其他補助或其他津貼(如敬老、鄰里長、身心障礙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失業補助等之明細及證明文件)、金額為何。(若因故無法提出該等家人之上開資料者,至少亦應陳報該等家人之姓名及身分證字號)。另請說明聲請人之戶籍地房屋(即臺北市○○區○○路○○號3樓)之所有權人為何?聲請人與戶籍地房屋所有權人關係為何?如聲請人未實際居住於該戶籍址,理由為何?又為何聲請人仍要持續設籍於該戶籍址?併請提出得釋明聲請人所述之資料以及戶籍地房屋之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及歷次異動索引資料。
四、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內必要支出項目中,列有每月支出膳食費1萬3,500元,請說明每月支出膳食費數額何以高達1萬3,500元?應提出得釋明聲請人工作性質確屬重勞力性質而有支出高額膳食費用之相關資料。
五、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內必要支出項目中,列有每月支出油錢7,200元、維修費2,200元、停車費1,500元、車行月費500元、管理費300元、健保費750元、月租通訊費1,000元、水費500元、電費500元、瓦斯費500元,請提出得釋明聲請人確有繳付該費用之支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發票、繳款收據、繳費證明、繳費憑證、繳款單、轉帳交易明細等)。
六、聲請人自陳每月必要支出兒子之扶養費為6,000元(含學雜費及生活費)等語,請提出該等項目之費用單據等客觀資料以及聲請人確有支付該等費用之相關證明資料(如:匯款單據、匯款帳戶明細等)。並應提出聲請人兒子名下於各金融機構(包括郵局)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請提出完整之存摺內頁,勿僅提出最後一頁,並應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自開立帳戶時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併應陳報聲請人兒子於106年6月1日起迄今之期間,有無領取其他補助或其他津貼(如身心障礙補助、低收入戶補助等之明細及證明文件)、金額為何?聲請人並應陳報聲請人兒子有無其他扶養義務人,聲請人如何與其他扶養義務人分擔扶養費用,聲請人並應說明如此分擔比例之合理性為何?並應提出相關釋明資料,該等資料包括但不限於:該等其他扶養義務人之真實姓名及身分證字號、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最近一個月內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106年度、10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名下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請提出完整之存摺內頁,勿僅提出最後一頁,並應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自開立帳戶時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若因故無法提出其他扶養義務人之上開資料者,至少亦應陳報該等其他扶養義務人之姓名及身分證字號)。
七、聲請人應說明聲請更生前2年之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及扶養費與現在每月之必要生活費用及扶養費用有無不同(應分項表列現在每月之必要生活費用及扶養費用之各細項),並應提出目前之必要生活費用、扶養費用中各細項之證明文件(例如:繳款收據、發票、轉帳交易明細、儲值證明、加油之發票、車票等)到院。
八、聲請人應提出107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等原本到院(勿用影本代替)。
九、聲請人自陳現有強制執行或訴訟案件繫屬法院之中,請說明:繫屬之法院與案號及目前執行情況為何(包括但不限於:有無扣薪及其每月扣薪之數額)?併提出遭法院強制扣薪之執行命令及相關證明文件。
十、聲請人自陳曾參與銀行公會債務協商,而嗣後毀諾。是聲請人應說明毀諾時點、已繳納期數為何及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十一、聲請人自陳曾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而不成立。聲請人應說明其與債權人前置協商不成立之原因為何?並請詳列債權總額、還款條件(如期數、利率、每月應繳金額)及協商差距,並提出前置協商不成立證明書等相關證明文件。
十二、聲請人應說明尚有無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前2年,即自106年6月20日起迄今,期間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情事,據實向法院陳報。(亦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
十三、聲請人應說明聲請人除陳報之金融機構及資產公司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債權人存在?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積欠之債務為何?並請提出所有債權人(含民間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等)。又如債權人有變更,並應重行製作債權人清冊到院。
十四、聲請人應提出其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十五、聲請人如因故未能遵期補正上開事項,則應就上開應補正之各該事項,「分項」陳明無法遵期補正之「正當事由」及「預計可確實補正到院之特定日期」(或需本院如何協助補正之具體方式),若聲請人未遵期補正上開事項、亦未確實陳明上開正當理由及預計可補正之特定日期暨提出相關釋明該等正當理由之資料,則將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適用之可能。
(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例方式分段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編號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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