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基小字第2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基小字第271號原告 黃鼎 和上列原告與被告 倪麗芳 請求給付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二、被告住所地及其戶籍謄本。中華民國108年1月30日
民事庭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1月30日
書記官陸清敏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基小字第2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基小字第271號原告 黃鼎 和上列原告與被告 倪麗芳 請求給付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二、被告住所地及其戶籍謄本。中華民國108年1月30日
民事庭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1月30日
書記官陸清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