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度金訴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金訴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金訴字第3號
107年度易字第217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曨升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2013號)、追加起訴暨移送併案審理(107年度偵字第29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張曨升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3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馬培基
法官林楨森法官吳俐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惠棋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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