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93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934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30日裁判案由:本票裁定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934號聲請人 陳俊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碩晟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債務人碩晟建設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1月30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