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55號原告 張淑芬 被告 劉惠鳳
林慶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本於借貸契約關係提起本訴,被告住所地分別係在新北市淡水區、桃園市,有戶籍查詢資料2份在卷可佐,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或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信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8年1月30日
書記官傅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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