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2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269號原告 高水潭 原告 高建融 被告 高英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3,328元(依卷附土地登記謄本記載,原告請求返還土地民國108年1月公告現值1,400元/平方公尺×占用面積9,782.61平方公尺=13,695,65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2,560元。
至原告依民法第179條規定附帶請求被告返還不當得利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是以,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32,560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一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書記官陳怡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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