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8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868號聲請人品湛動物醫院法定代理人 黃永盛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蔡安柔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聲請人登記設立資料及表明聲請人為獨資或合夥經營並提出相關資料(如國稅資料......)。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1月3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