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122號聲請人 吳孟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梓駿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所提出相對人黃梓駿於105年3月12日簽發,票號0000000之本票,票面金額為「新臺幣玖拾萬元」,與聲請狀所載之「新臺幣壹拾陸萬元」不符,請確認所附之本票是否有誤?請求金額是否有誤?
二、相對人黃梓駿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8年1月30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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