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1年度除字第20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20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二○四號
聲請人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分行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吳孟頤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二九七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一年九月十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郝燮戈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B法院書記官高明正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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