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2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218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5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楊惠芬
法官楊麗文法官吳靜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7月6日
書記官蔡玉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