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債補字第40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消債補字第4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消債補字第40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石光煦 代理人 王鈴毓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事件,因有如附表所示證據資料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伊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3日
書記官蘇冠璇附表:
一、聲請人應陳報現有無領取其他補助或其他津貼(如敬老、鄰里長、身心障礙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失業補助等之明細及證明文件)、金額為何?亦須提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包括集保存摺)封面暨完整清晰內頁之資料影本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請自開立帳戶時起補登),及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二、聲請人應說明為何提出之房屋租賃契約書上記載之租屋地地址與戶籍地地址不同?且聲請人目前居住地為何?係居住於戶籍地或租屋地?並提出繳交房租之相關證明(若為匯款繳付,應提出匯款單或帳戶交易明細表等資料;若為現金繳付,應說明現金來源並提出證明文件),及說明係與何人同住?是否分擔家庭生活費用?其就房屋租金及大樓管理費為何係分擔二分之一?請敘明原因理由。併請提出同住之人之最近一個月內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民國104年度、10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名下於各金融機構(包括郵局)全部存摺(包括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附完整清晰封面暨內頁明細之影本(須補登資料自開立帳戶時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所有內頁均應連續,請勿僅以部分內頁代替)。另說明戶籍地房屋為何人所有?聲請人與系爭房屋所有權人關係為何?併請提出戶籍地房屋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又聲請人既已承租新北市汐止區房屋居住使用,為何還需支出員工宿舍租金?並請提出可證明有另支出員工宿舍租金之必要性之相關證據資料。
三、聲請人應提出其最近一個月內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104年度、10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併提供最新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之原本(勿用影本代替)、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到院為佐。
四、聲請人應提出聲請更生前二年之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及扶養費與現在每月之必要生活費用及扶養費用有無不同,並應提出必要生活費用中各細項之證明文件(例如:繳款收據、發票、轉帳交易明細、儲值證明、加油之發票、車票等)到院。
五、聲請人應說明尚有無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前2年,即自104年11月31日起迄今,期間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情事,據實向法院陳報。(亦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
六、聲請人自陳於105年3月31日以新臺幣(下同)75萬元買入車輛,嗣於105年12月15日以65萬元出售車輛,應提出此兩筆買賣價金係如何交付?(若為匯款繳付,應提出匯款單或帳戶交易明細表等資料;若為現金繳付,應說明現金來源並提出證明文件)
七、聲請人應提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之膳食費、手機費、交通費、扶養費)之證明文件(發票、帳單、繳費證明、車票、加油發票、轉帳交易明細等),或詳細說明之。另請聲請人說明聲請人每月需支出高額膳食費、手機費、交通費之原因、必要性及證明(例如申辦手機契約、電信費帳單、繳款收據、儲值收據、車票等),如欲減縮每月膳食費、手機費之支出金額,亦請一併陳報最新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八、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內必要支出項目中,列有每月支出水電瓦斯費約1,000元,並分擔二分之一,請說明聲請人「目前」每月必要支出水費、電費、瓦斯費數額「各」為多少?及分擔比例如何算出?並請提供支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發票、繳款收據、繳費證明、繳費憑證、繳款單、轉帳交易明細等)。
九、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內必要支出項目中,列有每月支出員工宿舍租金約900元,請說明其若係已另行居住於租屋地或戶籍地,為何尚須給付員工宿舍租金?且上開金額之計算依據(含項目及金額)如何得出?並請提供支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發票、繳款收據、繳費證明、繳費憑證、繳款單、轉帳交易明細等)。
十、聲請人應提出支出其受扶養人 門偉誠 扶養費用之計算依據(含項目及金額),並請提供支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繳費證明、保險單等)。並應陳報門偉誠有無領取補助或其他津貼,及聲請人自陳有其他扶養義務人,是聲請人如何與其他扶養義務人分擔門偉誠之扶養費用,若扶養義務人中有未分攤扶養費用者,亦請敘明原因。另聲請人應提出門偉誠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最近一個月內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104年度、10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名下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請提出完整之存摺內頁,勿僅提出最後一頁,並應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十一、聲請人應說明聲請人除陳報之金融機構及資產公司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債權人存在?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積欠之債務為何?並請提出所有債權人(含民間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等)。又如債權人有變更,並應重行製作債權人清冊到院。
十二、聲請人應提出其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例方式分段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編號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