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58號債務人甲○○代理人 朱立玲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相關證明文件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債權人清冊;第1項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扶養義務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6項均定有明文,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資料或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
民事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
書記官詹小瑤附表:
一、提出聲請人及受扶養人之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二、提出聲請人之債權人清冊(包含金融機構、非金融機構及民間債權人,依法定格式填載,並說明債權發生之原因及債權種類)。
三、提出聲請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
四、提出聲請人之債務人清冊(如無債務人,仍須說明)。
五、提出聲請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提出其他土地、房屋、股票、存摺等資料,如有土地房屋應提出登記謄本﹔如有股票則請提出該股票集中保管存摺﹔如有存摺則請提出郵局或金融機構存摺帳號最近2年內每筆提存款或轉帳明細表、存摺之證明文件資料﹔如有機車或汽車則請提出行車執照或其他登記文件﹔如有信用合作社股利則請提出股利所得證明文件),並說明聲請人在提起本件聲請前2年內不動產、股票、存款變動狀況。
六、提出聲請人前2年內收入之數額、原因、種類,須詳細說明其收入期迄時間為何,並應提出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明細及全民健保投保歷史明細表(所謂收入係指基本工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劃收支款、政府補助金額、分居或離婚之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數額)。
七、提出聲請人五年內營業活動及營業額資料,並提出五年內之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申報資料。
八、提出聲請人在聲請前2年之必要支出數額,如有關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須說明上班地點位於何處,聲請人搭乘何種運輸工具,該運輸工具之行駛路線及票價)、醫療、稅賦、勞健保或其他支出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計算方式及證明文件。
九、說明聲請人有無投保強制險以外之其他保險(包含人壽保險、醫療險、意外險等其他一切商業型保險),如有,請提出該保險契約、繳費證明及保單價值等資料。
十、提出聲請人近2年之稅捐資料、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
十一、提出聲請人所租房屋之完整租賃契約書及租金繳納證明並說明聲請人為何於戶籍地外另行租屋居住。
十二、陳明是否有領取失業給付或其他社會補助、津貼?若有,其期間、金額。
十三、說明聲請人與債權銀行協商時所提出之還款條件為何?債權銀行所提出之還款條件為何?為何債權銀行以聲請人因「大量借款或密集消費」致無法達成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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