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財管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98年度司財管字第17號聲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丙○○
丁○○上列聲請人聲請被繼承人乙○○○遺產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
(二)被繼承人乙○○○之繼承系統表,並提出所有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有無擔任被繼承人乙○○○遺產管理人之適合人選,並提出其相關基本資料,以供法院參酌。
二、本件聯絡人:坤股書記官王子方(聯絡電話0000-0000分機266)。
中華民國98年6月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吳彥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3日
書記官王子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