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44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擄人勒贖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441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選任辯護人葉涵德律師上列被告因擄人勒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三十一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擄人勒贖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款、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7年10月31日執行羈押,再分別於98年1月16日、98年3月17日各裁定延長羈押2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8年5月31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楊文廣
法官劉敏芳法官柯志民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伸蔚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