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司拍字第6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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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6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605號聲請人甲○○相對人宏華貴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已屆清償期,而債務人不履行契約時,抵押權人得占有抵押物,並得出賣就其價金而受清償,動產擔保交易法第15條定有明文。又抵押權人不自行拍賣,而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則法院自亦可為許可之裁定(參照最高法院52年度臺抗字第128號裁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宏華貴金屬股份有限公司以附表所示之動產為擔保
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6,000,000元之動產抵押權予聲請人,經登記在案。
嗣相 對人宏華貴金屬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①97年12月30日
②98年1月13日簽發支票2紙向聲請人借款①2,000,000元②4,000,000元。詎相對人已屆清償期而未清償,尚欠本金6,000,000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提出擔保交易登記書、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2件、經濟部函、經濟部公告等為證。
三、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2日
司法事務官洪瑞珠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8年5月7日
書記官楊育民┌──────────────────────────────────────┐│附表:98年度司拍字第605號│├──┬────┬─────┬────┬──────┬─┬─┬────────┤│編號│物品名稱│規格及型式│製造廠商│出廠年月日│單│數│物品所在地│││││、廠牌││位│量││├──┼────┼─────┼────┼──────┼─┼─┼────────┤│001│熔爐│0000000│IECO│85年12月31日│台│1│台南市北區和順里│││││││││臨安路2段211號│├──┼────┼─────┼────┼──────┼─┼─┼────────┤│002│水雕機│0000000│OMPAR│85年12月31日│台│1│台南市北區和順里│││││││││臨安路2段21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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