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3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3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370號聲請人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營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代理人戊○○相對人甲○○
丙○○○○○○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1月28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相對人「 蔡杰樺 (原名 蔡崇文 )住台南縣新營市○○里○○路○○○巷○弄○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蔡杰樺(原名蔡崇文)住台南縣新營市○○里○○路○○○巷○○弄」。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杭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
書記官蔡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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