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02號原告壬○○訴訟代理人丁○○原告戊○○
己○○庚○上一人訴訟代理人辛○○被告丙○○兼法定代理人及下一人訴訟代理人甲○○兼上上一人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八月十一日下午二時,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原告聲請追加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2,000,000元,共計本件裁判費用應繳新台幣45,055元,原告前已繳新台幣25,255元,應再補繳裁判費新台幣19,800元,請於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追加之訴。
中華民國98年7月22日
民事庭法官趙思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7月22日
書記官黃俊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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