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拍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司拍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拍字第97號聲請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非訟代理人 黃煌文 相對人 張銘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
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張銘顯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與
第三人永隆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對聲請人所欠借款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30年7月20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經登記在案。
㈡嗣第三人永隆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於100年7月25日邀同
相對人張銘顯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3,500,000元,約定借款期限至105年7月25日止,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借款人自101年1月7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3,145,194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借款契約書、本票、連帶保證書等影本各1件、授信約定書影本4件、交易明細查詢1件、土地登記謄本2件及建物登記謄本1件等為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另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就已確定之原債權,僅得於其約定之最高限額範圍內,行使其權利,民法第881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而本件抵押權所設定之擔保債權總金額為最高限額2,000,000元,故聲請人所主張之現有債權金額逾此部分,不在本件抵押權擔保範圍內,併此說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25日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101年4月27日
書記官朱小萍┌────────────────────────────────┐│附表:101年度司拍字第97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台南市○○○區○○○○段│750-2│田│378.00│全部│├──┼───┼────┼────┼───┼─┼────┼────┤│002│台南市○○○區○○○○段│748-7│田│768.00│全部│└──┴───┴────┴────┴───┴─┴────┴────┘┌───────────────────────────────┐│附表(建物)︰101年度司拍字第97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建│││├─┬─┬─┤權利││││││主要建築│蘭│合│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花││積│││││││材料及│溫││││││號││││室││單│範圍││││││房屋層數││計│位││├──┼─┼──────┼────┼────┼─┼─┼─┼───┤│001│11│台南市白河區│台南市白│1層樓房│37│37│平│全部│││6│草店里11鄰草│河區馬稠│鋼骨造│0.│0.│方│││││店1之17號│後段748-││60│60│公││││││7地號││││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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