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68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電業法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六八二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選任辯護人張志新律師右列被告因違反電業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八二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丙○○損壞公務員職務上委託第三人掌管之文書,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丙○○係位於臺中縣○○鄉○○路○段○○○號之「運動家游泳池」之負責人,因該游泳池用電量甚鉅,丙○○為節省電費開支,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九十一年五月間某日,將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臺電公司)所有而委託由用電戶丙○○所保管使用如附表所示之電表,其用以證明為臺電公司所加封而具文書性質之電表箱外鉛質封印(如附表遭破壞之封印鎖號碼所示之封印鎖),加以撬開,及將如附表所示之電表外「同」字封印鉛破壞,打開電表,及將附表編號一所示之有效電表內部之指針撥退,致用電指數不增反減,藉以減少用電度數,造成計量失準,嗣復將電表箱封印鎖予以插回,並置換自不詳處所有取得之偽造同字鉛封,以此改變電度表計數之方法接續竊電使用。嗣於九十一年五月三十日十時許,臺電公司稽查人員查覺該用戶電度表之封印鎖及同字號鉛封已遭加工改動,而查知上情,並報警處理。
二、案經臺中縣警察局烏日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由
一、訊據被告丙○○固坦承:伊係前揭「運動家游泳池」之負責人,及上開電表係該游泳池所使用計算電費之電表等情不諱,然矢口否認有何竊電之犯行,辯稱:伊於八十八年間,曾委託子午線公司規劃設計裝置太陽能設備,故用電量會降低,伊未曾改動過電表云云。經查:
(一)證人即臺電公司稽查人員丁○○、乙○○、甲○○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其等於九十一年五月八日的時候就去稽查過,當時發現如附表所示之封印鎖有被撬開再插回,所以那時就知道情形不對,所以其等於九十一年五月十日再去照相採證,同年五月二十八日當天是抄表員去抄表,九十一年五月三十日這一天其等去把電表拆回來的時,電表已經走到○一九九三。如附表所示之封印鎖方形的部份是塑膠材質,上方的鋼絲是有固定的形狀,鋼絲是用倒扣的方式扣在塑膠裡面,所以如果有被破壞的話,塑膠上面會有痕跡,而且鋼絲也會變形,同字鉛印是中央標準局出廠的時候就是這個樣子,如果被動過的話就不是中央標準局那時候出廠所保證的狀況,封印鎖的部份也是一樣,如果封印鎖如果被動過的話也都不會重複使用,就會再換新的,設計封印鎖的目的就是不要讓別人去動。一個電號共有二個表,一個有效表,一個無效表,採證的是有效表,有效表是用來計算電費,無效表是計算用電效率如何。編號一這二個表及編號二的無效表同字都有被動過,可以看得出來這三個同字應該是同一來源,因為材質都是一樣的,還有壓製出來的字型及色澤都一樣,而編號二的有效表在九十一年四月八日曾經由臺電公司換過錶,因為電表被打破;就本件的有效表及無效表來做比對,附表編號一的有效表跟附表編號二的無效表上面的同字鉛封是有被換過的,這二個同字鎖的材質是一樣的,編號一的有效表上的同字鉛封應該是與編號一的無效表同時換的,可以明顯的看得出來無效表的同字鉛封已經有被風化了,另外編號一的有效表與編號二的無效表上面的同字鉛封的材質、字型都是一樣的,所以編號一的有效表與編號二的無效表上面的同字鉛封都是偽造的(見本院九十二年四月七日訊問筆錄、九十二年四月十四日訊問筆錄)等語明確。另附表編號一所示之有效表,於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六日臺電公司抄表員定期抄表時指數為○一七三○,於同年五月八日臺電公司現場抽查時,指數為○二二四一,於同年五月十日臺電公司採證指數為○二二六四,於同年五月二十八日臺電公司抄表員定期抄表時指數為○一九六八,於九十一年五月三十日經臺電公司稽查員會同警方及用戶即被告稽查時發現,電表箱封印鎖、有效電表端蓋封印鎖及有效電表玻璃,由中央標準局加封之同字鉛封,均被人為改動,抄表指數○一九九三;附表編號二所示之電表,於九十一年五月三十日檢查時,發現表箱及有效表、無效表端子蓋封印鎖,均被改動過(撬開再插回),無效表玻璃由中央標準檢驗局加封之同字鉛封,也被人為改動,有臺電公司中稽四七三三五號、四七三三六號用電實地調查書二份、現場圖一份、現場照片十三幀附卷可稽,則附表編號一所示之電表,確有指針遭撥退之情形,且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電表之鉛封印有被破壞而插回,同字鉛封有遭破壞置換之情形。
(二)被告雖辯稱:太陽能設備是伊於八十八年裝設的,但是因為裝到一半的時候公司倒閉,到八十九年的時候,又找到另外的人繼續做,到八十九年九月之後就有在運作,所以電費就開始降了。九十年的六月到八月因為流行腸病毒,經營狀況比較不好耗電少,伊未有竊電之行為云云。然查:①若依被告所辯,該游泳池裝置有太陽能設備故能省電,使其用電減少,電費降低,然應僅會造成用電量降低,不致有指針遭撥退,及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電表之鉛封印有被破壞而插回,同字鉛封有遭破壞置換之情形;②且被告先於偵查中辯稱:伊於八十八年三月間委託子午線公司施作「超省能室內溫水游泳池太陽能+熱泵熱水設備」,電費陸續降低(見偵查卷第三十四頁辯護暨調查證據聲請狀),於本院審理時改稱:太陽能設備是在八十八年裝的,但是因為裝到一半的時候公司倒閉,到八十九年的時候,又找到另外的人繼續做,到八十九年九月之後就有在運作,所以電費就開始降了。九十年的六月到八月因為流行腸病毒,經營狀況比較不好耗電少(見本院九十二年四月十四日訊問筆錄),則該等太陽能省電裝置究係於八十八年或八十九年始裝置完畢運作,而得以使該游泳池用電度數降低,被告所供已前後不一;③再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如附表所示之電表都是由伊所經營之「運動家游泳池」使用,並未有別人共同之情形(見本院九十二年三月十九日訊問筆錄)等語明確,本件若有竊電之情形,僅被告受有利益,衡諸常情,一般人在對自身毫無利益之情形下,實無理由大費週章為他人改動電表。④雖被告以臺電公司於九十一年五月八日及五月十日採證時,均未會同司法警察採證,認稽查結果是否屬實並具有公信力即非無疑云云置辯,惟證人丁○○、乙○○、甲○○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五月十日其等只是懷疑會不會有撥退之情形,所以當時沒有會同警方,後來抄表員於五月二十八日去抄表的時候發現確實有被撥退,所以其等才在同年五月三十日會同警方一起去採證(見本院九十二年四月七日訊問筆錄);另參以被告所未爭執之抄表員於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八日定期所抄錄之指數為○一九六八,於同年五月三十日臺電稽查人員會同警方查證之指數為○一九九三,則二日內所用之指數為二十五,再以抄表員於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六日定期抄表時指數為○一七三○,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六日至同年五月二十八日共六十三日,以每二日二十五個指數計算,則至抄表員抄表時,指數應有○二五三○,則與實際於同年五月二十八日所抄表之指數○一九九三,相差指數高達五四三,換算為用電度數(乘以四十)為二一七二○,是若僅以被告未爭執之抄表度數所計算出電表計量,與稽查所得之電表計量,亦相差甚巨。是被告爭執臺電公司於九十一年五月八日及五月十日採證時,均未會同司法警察採證乙節,亦不足為其有利之認定。是綜上所述,被告前揭所辯,顯無足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查臺電公司電表箱外之鉛質封印,一面刻有臺電字樣及編號,一面印有閃光圖樣,係該公司用以證明電表箱之封印,為臺電所加封裝置,即與刑法第二百二十條第一項所稱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相當,自應以之文書論,且已隨同出租之電表箱、電表(含封印鎖及簡易鎖)由用戶保管,如加以毀損破壞,即應成立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條損壞公務員委託第三人掌管之文書罪(最高法院二十八年上字第二五三六號判例、七十五年臺上字第六五三一號判決及六十六年一月二十四日第一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查被告丙○○損壞前揭臺電公司封印鎖之行為,核係犯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條之損壞公務員職務上委託第三人掌管之文書罪。其復以撥退電度表影響計度之方法竊電使用,係又犯電業法第一百零六條第三款之竊電罪。又被告基於單一之犯意以一個行為繼續為竊電行為之實施,為繼續犯。被告損壞公務員委託第三人掌管之文書犯行顯係為達竊電目的犯行之方法行為,故二罪間顯有牽連關係,為牽連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從一重依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條損壞公務員委託第三人掌管之文書罪處斷。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否認犯行,犯後態度不佳,及尚未與臺電公司就竊電費用達成和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電業法第一百零六條第三款,刑法第十一條、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二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劉麗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一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電業法第一百零六條第三款:
有左列行為之一者為竊電,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三、損壞或改變電度表、無效電力計、其他計電器之構造,或以其他方法使其失效不準者。
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條:
毀棄、損壞或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或委託第三人掌管之文書、圖畫、物品,或致令不堪用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一、用電地址:臺中縣○○鄉○○路○段○○○號南棟鋼造平房電號:00000000000電表號碼:①00000000(有效表),遭破壞之封印鎖:Z000000
000(設於有效表)、Z000000000(設於有效表外箱)、Z000000000(設於電表外箱),同字鉛封遭破壞改換②00000000(無效表),同字鉛封遭破壞改換
二、用電地址:臺中縣○○鄉○○路○段○○○號北棟鋼造平房電號:00000000000電表號碼:①00000000(有效表),遭破壞之封印鎖:Z000000
000(設於有效表)、Z000000000(設於有效表外箱)、Z000000000(設於電表外箱)②00000000(無效表),同字鉛封遭破壞改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