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147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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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4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搶奪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四七五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搶奪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六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執行羈押,且於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七日再為延長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七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洪志賢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洪年慶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