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2年簡上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簡上字第五八號
上訴人旭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宇工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不服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五日本院北斗簡易庭所為之第一審判決(九十一年度斗簡字第二四九號),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規定提出記載完備之上訴狀,並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羅培昌
法官蔡紹良法官林金灶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法院書記官莊何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