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字第13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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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上字第13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上字第1351號上訴人漢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雅慧 訴訟代理人 吳發隆 律師被上訴人元麒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闕展鵬 訴訟代理人 孫丁君 律師
謝建弘 律師 黃儉忠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23日
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麗芬
法官許炎灶法官黃欣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23日
書記官鄭靜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