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23號原告 黃德章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497,611元(計算式:634地號土地面積3,685平方公尺×108年土地公告現值6,100元×原告應有部分比例48/432,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5,750元。
二、陳報彰化縣○○鄉○○段○○○○號㈠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地號全部」、㈡土地標示及他項權利部(資料均無遮掩)。
三、再依上開資料補正其他共有人為被告,並按被告人數附更正後之民事起訴狀。
中華民國108年1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11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