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8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8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85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上列聲請人與 楊裕忠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ㄧ、請釋明請求權依據,及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本人親簽之聲請書)。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2月13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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